垫江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刘群、高永忠辞去垫江县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申请的决定
(2018年6月13日垫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垫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群、高永忠辞去垫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申请,刘群、高永忠的垫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同时,刘群的垫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