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大常委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办法
(2018年5月25日垫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县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县人民政府全面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监督的具体工作,应当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
(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三)开展专项工作评议;
(四)提出询问和质询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时,按照《垫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其上一年度实施《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情况的工作报告,重点就下列事项进行报告,并就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
(七)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八)开展行政执法评估或执法案卷评查情况;
(九)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十)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统计的情况;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就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提出询问,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作出说明。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或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
第八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监督不到位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的;
(二)行政执法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
(三)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热点执法问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