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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3/5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1999326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三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植物检疫员分别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并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交通运输等单位及有关部门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检疫工作。

兼职植物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分别报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兼职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邮局、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样品;

(二)依法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

(三)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四)按国家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和国外引种监测费。

植物检疫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协助,不得阻挠。

第五条  铁路、交通、港口、航空、邮电等单位和工商、市场管理等部门应支持和配合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机构可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量大的车站、港口、机场、市场等设立植物检疫派出机构,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行政区内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植物检疫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植物检疫的依据包括:国家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第八条  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分工范围如下:

(一)农业植物检疫范围:粮、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中药材、草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或种用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二)森林植物检疫范围:乔木、灌木、竹类、干果、野生珍贵花卉、木本中药材、木本油料、木本香料等森林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苗木、试管苗、接穗、插条、种根、块根、块茎、球茎、鳞茎、砧木、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的范围分别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

(二)所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其是否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

(三)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必须实施检疫。

第十条  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植物检疫机构应及时查清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禁止流出疫区。

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疫情发生与蔓延情况,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制定相应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疫情发生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发生重大疫情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重大疫情的控制和消灭,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其费用纳入财政安排。

第十三条  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应按国家对检疫对象的有关规定,报市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未发生检疫对象的区域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

第十四条  省际间调运(包括邮寄和随身携带)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下列程序办理检疫手续:

(一)调入市内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入单位或个人凭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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